本研究以立意取樣的方式對台中市地方法院少年觀護所的94位青少年和中市北區一所國中及一所高中共205位在學青少年進行暴力行為的研究。以問卷調查的 方式蒐集與暴力行為有關的心理因素與社會因素之資料,另外抽取樣本的血液以分析其生物性的因素。由於法院與正常在學青少年在影響暴力行為有無的因素上有顯 著性的差異,因此本研究將此兩族群的人分開分析並探討兩個樣本群的各自影響因素。調查及分析結果: 1) 正常組的各類型暴力比率皆較法院組低;以肢體暴力、性騷擾或性暴力、語言暴力及威脅恐嚇暴力而言,兩組樣本分別為30.2%,50.0% ; 2.4%,3.2% ; 25.9%,33.0% ; 2.4%,6.4%;且法院組在肢體暴力行為上顯著高於正常組。2) 在控制各項影響正常青少年發生肢體暴力行為的社會心理與生物性因素後,發現僅有頭部創傷史有顯著性的影響;亦即自陳過去頭部曾經受過如車禍意外或被他人用 重器撞擊等外力傷害過的青少年發生肢體暴力行為的機會顯著高於沒有頭部創傷史的青少年,且為2.79倍高。3) 在控制各項影響法院青少年發生肢體暴力行為之社會心理與生物性因素後,發現僅有血中重金屬鎘的濃度有顯著性的影響;且血中鎘濃度大於0.2單位者發生肢體 暴力行為的機會顯著高於血中鎘濃度小於或等於0.2單位者,且為3.24倍。綜合上述兩組樣本的分析結果,本研究以生理心理社會模式檢驗暴力行為的相關因 素,發現無論是正常青少年或被觀護的偏差行為青少年,人格的因素、心理健康的因素及社會或家庭因素對肢體暴力行為並未有顯著性的影響;然而生物性因素的頭 部創傷史及血中重金屬鎘的濃度卻有相當顯著性的影響。
提供單位: |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
計畫主持人: | 陳秋瑩 |
研究主題: | 犯罪研究 教育研究 族群 健康醫療 兒童與青少年 家庭研究 |
計畫委託單位: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計畫執行期間: | 2003年8月1日 ~ 2004年7月31日 |
調查執行期間: | 2004年3月15日 ~ 2004年6月15日 |
母體定義: | 台中市地方法院少年觀護所的94位青少年和中市北區一所國中及一所高中共205位在學青少年 |
調查類型: | 抽查 |
調查方式: | 留卷自填問卷 |
樣本數: | 299 |
首次釋出日期: | 2009年8月3日 |
最新釋出日期: | 2009年8月3日 |
資料用途別: | 研究用, 碩博士論文, 課堂練習, 教學用 |
取得方式: | 一般會員、院內會員直接下載 |
SRDA資料整理方式: | 建置後設資料 檢查不合理值 |
資料使用說明: | E92033.pdf |
問卷: | E92033q.pdf |
報告書: | E92033r.pdf |
過錄編碼簿: | |
資料檔格式: | SP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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