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民國55年前由於國家發展重點在於經濟與國防,忽略對古蹟保存的重要性,僅只任其發生。其後由於受大陸「文化大革命」影響,在中華固有文化與文物大量 流失情況下,政府開始關切並保存文化資產,但礙於國家情勢難以徹底落實。在經過60-70年代工業發展創造台灣經濟奇蹟,社會財富充裕情況下,民眾逐漸開 始重視文化生活,政府也正視文化保存問題,將「文化建設」列入十二項建設中,積極研擬相關政策與法令,重視文化資產保存。台灣在經過工業化與經濟成長的雙 重影響而加速都市化現象,使都市中古蹟用地劃設產生問題,除此之外,也因法令的缺乏遭遇許多困境。古蹟具有歷史意義公共文化財,基於都市整體發展需求,若 以公共福利的立場須以公權力的方式加以劃設與保護;但反觀以保障私有權益觀點論,以強制力方式對私有財產加以劃設為保存區並限制其發展的權益,卻明顯違背 公平性並限制憲法中人人有自由擁有財產的權利,忽略考慮古蹟私有權益公平性。 過去許多古蹟用地劃設研究中,許多學者在解決古蹟用地劃設方法之研究多有貢獻,以及古蹟保存技術與政策面也提出許多不同的寶貴意見,但卻鮮少以歷史與權利 理論上觀點,釐清古蹟用地劃設的權益。僅有少數以私有權益為觀點為基礎,運用土地使用的方式探討保存方式,但也僅限於初步分析,卻無建構古蹟用地劃設權益 的模式。由此觀之,由於對「古蹟用地劃設權益」基本概念模糊,導致目前處理古蹟用地劃設方式,難有統一公平原則與標準原因,更遑論古蹟用地劃設權益的公平 性,故忽略對私有權益合理與公平考量,僅依照既有法令相關規定辦理。故為有別於以往的研究,本研究在解決古蹟用地劃設僵化無彈性作法上,提出本研究主要目 的包括:以權利理論與歷史觀點探究古蹟所有權歸屬,釐清台灣古蹟用地劃設問題;探討台灣古蹟用地公私權益之衝突,及對於因劃設對古蹟私有權益影響的程度, 最後研擬古蹟用地劃設方式,以達到公私權益間均衡。總之,希望嘗試突破舊有欠缺整體規劃作法,研擬有彈性的策略以處理古蹟用地劃設問題,朝向雙嬴(社會福 利與私有權益)的策略妥善研究解決之道。在建構古蹟用地劃設公私均衡模式後,希望能在重視古蹟保存社會意義同時,亦能顧及私有權益的保障,促使未來都市整 體的發展過程,古蹟用地劃設方式對社會與私有權益間,達成調和境界決策重要參考之依據。
提供單位: |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都市計畫研究所 |
計畫主持人: | 辛晚教 |
研究主題: | 經濟活動 政治 |
計畫委託單位: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計畫執行期間: | 1997年8月1日 ~ 1998年7月31日 |
調查執行期間: | 1998年1月1日 ~ 1998年7月31日 |
母體定義: | 新竹地區國民小學鄰近地區 |
調查類型: | 抽查 |
調查方式: | 面對面訪問, 郵寄自填問卷 |
樣本數: | 418 |
首次釋出日期: | 2003年10月23日 |
最新釋出日期: | 2003年10月23日 |
資料用途別: | 研究用, 碩博士論文, 課堂練習, 教學用 |
取得方式: | 一般會員、院內會員直接下載 |
SRDA資料整理方式: | 建置後設資料 檢查不合理值 |
資料使用說明: | E87142.pdf |
問卷: | E87142q.pdf |
報告書: | |
過錄編碼簿: | |
資料檔格式: | SP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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