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研革: 七十二年七月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修改,將受雇員工薪資調查與勞 動力調查劃入第四局辦理,分由第四科負責勞動力調查統計,第五科負責受雇員工薪資調查統計,並專責辦理生產力統計編算工作。 同時將「勞工統計調查評審委員會」裁撤,另於本處「普查委員會」下設「勞工統計技術研究小組」,並自七十六年起,將「勞工統計技術研究小組」改為「人力統計技術研究小組」,繼續負責有關人力統計結果及改進技術之審查研議工作。七十九年七月,為凸顯調查內容,遂將「受雇員工調查」更名為「受雇員工薪資調查」、「勞動力調查」更名為「人力資源調查」俾使調查名稱與調查項目更為相符,並沿用迄今。
目的與用途: 受雇員工薪資調查旨在就工商業場所人力需求面,按月蒐集台灣地區各行業事業單位受雇員工人數、薪資、工時及進退狀況等資料,以明瞭整體勞動市場人力需求以及工時與薪資變動趨勢,提供下列用途: (一)提供政府規劃經濟及社會發展所需之人力及產業政策。 (二)提供政府規劃學校教育、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之參據。 (三)提供公民營企業調整員工薪資、改善經營管理、訂定人力計畫及提撥退休金之參據。 (四)提供政府訂定基本工資及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之參據。 (五)編算生產力統計及廠商勞務成本之依據。 (六)提供人力需求、薪資及生產力發展趨勢之分析,並供國際間相關資料之比較。
調查範圍及對象: (一)區域範圍:以臺灣地區為調查區域範圍,包括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 (二)行業範圍: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包含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等九大行業。 上述九大類行業除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金融保險業及工商服務業,係自六十九年一月起按月辦理調查外,其餘行業均自六十一年七月起即已按月正式辦理調查統計工作。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起,為配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五次修定,將「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改為「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與「工商服務業」。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起,為配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六次修定,將「商業」,改為「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三)調查對象:以公民營企業之場所單位及其受雇員工為對象;但不包括國防部所屬各軍事機關之工廠、免辦工商登記之機關團體員工福利社或消費合作社、學校之實習場所、救濟機關之習藝所、監獄人犯之作業場所等。
自108年6月起,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資料不再提供教師教學使用,課堂練習有需要者,請學生加入SRDA會員自行申請。
調查方式若是混合模式,顯示順序為:面訪、電訪、網路、其他。詳細的調查方式說明請參見各資料集詳細頁面。